1996年8月,我受中国乒协和国际乒联委派担任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裁判。紧接着9月,又受中国乒协派遣赴澳大利亚墨尔本市参加亚太地区国际裁判长培训并考试。记得考试先考了30道规则规程笔试题,接着又进行一个世界比赛的方案设计编排题,然后第二天是口试,后面还有临场考核。口试的那两道题十分有趣,至今24年过去了,令我仍记忆犹新。
口试由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主席英国的克莱门特先生主持,一个慈祥睿智的前辈。我们面对面坐在两个沙发上,小茶几上每人一杯咖啡,聊天式地开始了。
克莱门特先生:现在假设有这样两种场景出现,而你作为裁判长,你该如何处理?什么理由?
第一题:设比利时塞伊夫兄弟俩参加一次国际公开赛男子单打,抽签时哥哥被抽在上半区,弟弟被抽在下半区。但比赛进行到第三轮时,突然发现:前两轮比赛时,哥哥在下半区打了两轮,弟弟在上半区打了两轮,并且各自战胜了对手,进入了第三轮,此时报告裁判长,下面怎么办?
我想了想,回答:我认为,首先的确是发生了错误。场上发生此类错误,跟运动员有关系,但也是裁判工作中的一个失误,裁判是有责任的。裁判应仔细核对上场选手真实身份,我们应该吸取这个教训。处理这个问题分四步:(1)必须先中断比赛,哥哥不再在下半区继续进行比赛,弟弟不再在上半区继续比赛;(2)发现错误之前,他们俩的所有得分均视为有效(被淘汰的前两轮选手不可能也不必要找回重赛);(3)应按照抽签时确定的正确秩序,大塞伊夫上半区,小塞伊夫下半区。(4)抓紧准时开始下一轮比赛。莱门特先生同意了我的观点,又与我讨论了选手有意还是无意打错位置的问题……
第二题:设有一个南非的女队到西班牙参加国际比赛。女团比赛进行了前两场,到第3场时,西班牙领队向裁判长提出:南非队前面比赛的一个队员性别有问题,可能不是女性,要求裁判长处理。你作为裁判长,如何处理?
我回答:马上找来两队教练正式询问:究竟该队员性别如何?克莱门特先生说,南非方说是女性,而西班牙方说不是女性。我说:那请赛场医生对该队员进行性别检查!克莱门特先生说:现场正好没有检查的医生,赛场附近也没有医院。我说:这很难办,我也为难啊!谁来现场确认检查啊?……克莱门特先生提示我:再想想,裁判长的处理要有法律依据。此时,我脱口而出:法律依据?Passport! 运动员的护照就是法律依据,有法律效力,这是外交部部长(或其代表)签字确认的。我说:请该选手取出她的护照来。我们承认以护照上有外交部部长(或其代表)签字的性别来确定。护照上标明其是女性,我们应继续比赛。克莱门特先生说:OK!
过了两个多月,我接到中国乒协秘书长姚振绪先生北京来电,祝贺我被国际乒联批准国际裁判长。
关于赛前仔细核对运动员姓名资格等报名信息,我还想起经历过的一个典型案例:2000年9月第13届世界大学生乒乓球锦标赛在中国上海举行,组委会在领队、教练员、裁判长联席会议上进行了比赛抽签。抽签仪式刚一结束,韩国队的领队和教练就一把拉住我责问:“裁判长,为什么韩国队报了4对混双,你却只抽了3对?漏抽了1对!现在你必须加进去!”身为裁判长,我大吃一惊。因为抽签已经结束,其他各队领队教练员已经离会,如果真抽漏了1对,再要增加是十分困难的,推倒重来等于宣告抽签失败,责任重大。但仔细冷静想一想,我当即请编排记录长拿来原始的报名表,只见韩国队报名表上确实只有3对混双,并且,有教练的亲笔签名!此时,韩国教练愣了一下,马上一边连声道歉,一边要求我设法增加进去!而依据规则,裁判长是没有权力再增加的,也是无法增加的。我请他们找世界大体联乒赛技术委员会主席。事后,只能由韩国教练自己承担。
核对、汇总报名表,是竞赛工作中一件极为重要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与疏忽,要高度重视。保存好原始报名单并要求各队签名和盖章是必须的,此案例中幸亏一再叮嘱编排记录长核对原始报名单,如果没有原始报名单说服不了韩国队,裁判长就陷入了困境,造成事故。